光復中學行為偏差學生輔導實施計劃
壹、計劃源起:
從多年輔導工作中發現,本校學生素質多樣化,自我約束能力薄弱,加上家庭功能不彰,導致學生屢犯校規,無法遵循學校規範;每年 記過、休退學人數都造成教學、管理及輔導上極大的困擾。
但校園是學習的地方,學生在校園中應有犯錯與改過的權利。所以,如何協助適應困難或行為偏差的學生以提高其受教性,「把每個學生都帶起來」不應該只是口號,而應該是實際的行動與策略。
教育部這些年來推動「學生輔導新體制」、「友善校園」等計畫,都強調資源整合與輔導網絡的觀念,希望在不同崗位上的教育工作者都能群策群力、分層負責並整合發展,共同來輔導學生。
因此,輔導室在制定「行為偏差學生輔導計畫」時,即是依循上述觀點來規劃,希望透過三級預防輔導機制而能將行為偏差學生導向自律、自省與自主的發展階段。
貳、計劃依據:
一、教育部「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劃」。
二、教育部「學生輔導新體制」。
叁、計畫目標:
一、建構行為偏差學生輔導網絡。
二、讓教師有能力、有熱情、有支持系統來輔導學生;學生有機會、有自覺來省思及改變自己。
肆、實施對象:
觸犯校規或行為偏差學生。
伍、實施策略:
運用三級預防輔導機制及整合社區資源模式,分級協同輔導上述對象。
陸、執行內容:
一、初級預防輔導
(一)實施導師責任制
導師需肩負起初級預防輔導的責任;透過教學、管教及輔導,來導正學生的不良行為。對於記大過以上或有觸犯校規之虞的學生,應即時轉介至輔導室或教官室接受各年級輔導人員進一步輔導。
(二)辦理教師輔導知能研習
輔導室每學年應至少為導師辦理十二小時以上的輔導知能研習、座談會、個案研討會等活動,以增進導師輔導學生的能力與熱情。
二、二級預防輔導
(一)輔導室及教官室一經接獲導師轉介,應積極安排個別或團體諮商活動,擬定具體之輔導計劃,協助學生省思及自律。
1.個別輔導:由各年級負責的輔導人員進行一至多次晤談活動。
2.家長晤談:視需要約談家長,建立親師溝通管道,共同協商輔導策略。
3.團體輔導:
4.記過處分:
1.經上述方式輔導後,仍無法改善其行為者,則依校規簽處適當之處分,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決議後實施懲戒,讓學生為自己的行為負責。
2.同時,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基本人權,受懲戒學生若不服處分,本人或其監護人得於懲戒案成立二十日內,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(如附件一)提出申訴。
三、三級預防輔導
(一)學生於獎懲案成立後,經輔導人員觀察確有改進意願之學生,得依本校銷過辦法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,協助其辦理認輔、社區服務、勞動服務等方式,進行改過遷善。
1.認輔銷過辦法:
由本校教職員或退休教師自願擔任認輔老師,以兩個月的時間晤談、觀察、評估學生在校表現,表現良好者得註銷大過乙支。
2.社區服務銷過:
結合創世基金會、香園教養院、世光教養院等民間社福機構,學生於課餘從事十二小時之社區服務後,撰寫伍佰字心得報告,藉此省思生命、人生價值觀等課題,並可註銷大過乙支(計劃詳如附件六)。
3.勞動服務:
1. 由生輔組安排協助校外會至新竹火車站執行勤務十二小時,可註銷大過乙支。
2. 參加衛生組環保義工社,服務滿十二小時亦可註銷大過。
(二)辦理親職教育活動:
對於嚴重行為偏差學生(例如留校察看),除協助其改過遷善外,每學年均規劃有親師座談會、親職教育講座等,邀請其家長接受至少四小時之親職教育課程或活動,讓家長負起家庭教育的責任。
(三)設立行為進步獎,鼓勵犯過學生持續。
(四)輔導學生轉換環境:
若學生對自己的行為有所省思後,而對未來有其他生涯規劃,則協助學生轉換環境,例如轉夜校或其他學校繼續完成學業;或實施就業輔導,讓學生進入職場進行另一階段的學習。
柒、實施要領:
一、本計劃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二、運用校務會議、學務會議或導師會議宣導,各執行單位及人員配合本計劃共同輔導行為偏差學生。
三、每年由輔導室評估本計劃實施成效,檢討計劃內涵,修訂或繼續實施。
捌、預期成效:
一、結合校內及社區輔導資源,建置輔導網絡,提昇導師自我效能感,提供合作及支持系統。
二、讓學生感受到友善的學習環境,提昇其受教性,增進學習動機,減少流失率。
三、透過三級輔導機制有效降低學生犯過的狀況,增進學生自我成長與反思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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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私立光復中學輔導記過學生銷過辦法
一、依據:本校學生輔導工作需要訂定之。 二、目的:為輔導違規犯錯之學生,反省悔悟改過自新,且能積極向善特予訂定。 三、對象:凡受警告以上(含)處分之學生,自願接受輔導改過遷善者。 四、輔導內容及負責單位(人員):
五、辦理流程: 凡受警告以上(含)處分之學生,可向輔導銷過單位領取申請單,填寫相關資料後,經導師簽准同意後,始可進行相關輔導措施。 個案於銷過期間之考核受輔導單位(人員)之管制與評估,於完成約定之輔導內容後,至生輔組領取銷過申請單,將相關表件交導師及生輔組審核。 生輔組審查個案於銷過期間若無警告以上(含)之處分,則可註銷所申請銷過之處分。 導師、輔導教官、學輔中心,須就個案進行持續追蹤輔導。 生輔組將個案受輔導之過程,資料彙整歸檔。 六、限制規定: 1.同樣過錯犯三次以上者,第三次處分不得申請銷過。 2.凡因打架遭受大過以上(含)處分及侮辱師長遭受大過以上(含)處分者,於申請銷過前需通過一個月觀察期,無警告以上(含)處分,並經導師同意,始可申請銷過。 七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決議,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另行修訂。 |
名稱 | 類型 | 大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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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復中學輔導記過學生銷過辦法 | doc | 61 KB |
服務時數紀錄表 | doc | 42 KB |
校內觀察單 | doc | 51 KB |
溫馨關懷營申請單 | doc | 35 KB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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