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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
學務處 2026-05-22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5月13日國健教字第1150760619A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指定菸品(包含加熱菸)。因電子煙及加熱菸產品外觀多樣,常偽裝成筆型、USB型或其他日常用品,學生辨識不易,相關產品多含尼古丁,具成癮性,恐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,請加強校園宣導,避免學生接觸或使用。
三、請將電子煙及加熱菸危害納入健康教育或相關課程宣導,並加強校園巡查及輔導機制,必要時結合家長共同協助,以防制青少年接觸菸品。
四、請多加運用該署相關教材資源,以提升校園菸害防制宣導成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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